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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代执”,高效执行

2025-05-27 隋彦妍律师 85


“以保代执”机制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效裁判后、立案执行前,可以依法对该款项作出扣划裁定。这种措施在保障债权人权益、降低债务人负担、优化司法效能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可以使债权人在不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尽快实现债权,债务人亦可在不产生执行成本和不影响征信的情况下履行债务,符合双方的利益需求,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的执行实施专题指导性案例254号即是采取执行立案前保全扣划措施顺利执结的案例。本文结合254号案例,分析律师在代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如何通过“以保代执”这一措施,更为便捷、全面的维护当事人权益。

指导性案例254号概述: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扣划实施案。厦门某健康公司与福建某体育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福建某体育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表示愿意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以保全账户资金足以履行债务且无其他周转资金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直接扣划其保全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清偿案涉债务。厦门某健康公司对此履行方式无异议。经查,福建某体育公司无其他涉及诉讼和执行的案件,其保全扣划申请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海沧区人民法院依法准许福建某体育公司的申请,并作出扣划裁定,裁定载明本案财产保全实施情况、调解书履行内容和期限、当事人申请及保全账户已控制资金等情况并向福建某体育公司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款项支付】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人民法院的收款账户信息,在自动履行告知书中载明债权人的收款账户信息。

财产保全阶段已经足额控制无需变价的财产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债权人申请,审判部门可以用原案号作出扣划裁定,并通知执行部门将案款划付给债权人。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务人要求通过人民法院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部门负责办理。

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自动履行完毕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54号(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扣划实施案)为律师在执行案件中的实务操作提供了重要指引。该案例确立了“裁判生效后、执行立案前,被保全人可申请扣划保全款项履行义务”的规则,对律师的实践工作具有深远意义。以下从案例价值、实务应用策略等方面展开分析:

一、指导性案例254号的核心价值与实践意义

1.优化债权实现路径,提升执行效率

传统执行程序需经历立案、查控、扣划等冗长流程,而254号案例允许在保全阶段直接扣划款项,通过审执联动机制,无需进入执行程序,可将回款周期从传统执行程序的数月缩短至数天,大幅缩短债权实现周期(如案例中仅用5天完成扣划)。实践中律师、涉案当事人在裁判生效后可立即申请扣划,避免因执行拖延导致资金风险。

2.避免信用减损、减少执行成本和经营影响

债务人因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不会产生“被执行人”记录,避免其被列入失信名单,有利于维护企业商誉和个人征信。保全账户在扣划后即可解封,减少对企业流动资金的长期冻结,降低对正常经营的影响债务人无需支付执行费用,债权人也能快速兑现权益,避免因执行拖延导致的资金链风险。在实践中律师、债权人可向债务人释明该机制的信用保护价值,推动和解或自动履行。

3.推动矛盾源头化解,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该机制通过“以保促执”、“以保代执”实现执源治理,减少进入强制执行的案件量,符合最高法“执前化解”的改革方向。将纠纷化解在执行前,减少执行案件数量,节约司法资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的导向,实现“案结事了”。实践中律师、涉案当事人可借此说服法院采纳类似操作,推动个案成为示范案例。

4.明确审执衔接规则,填补法律空白

《民事诉讼法》第106条未明确保全阶段扣划权限,254号案例通过指导性案例形式确立司法实践标准,为执行实务办理提供法律依据。

二、执行实务应用该案例的策略

(一)案件筛选与申请条件审查

1.适用案件类型

适用于金钱债权案件,且被保全人账户内有足额冻结资金(如案例中保全账户资金覆盖债务)。特别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金钱给付之诉、家事纠纷中抚养费、赡养费等急需执行案件、劳动争议中工资报酬类案件、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可先予执行的案件类型。

    不适用于行为履行或标的物特殊的案件(如房产、股权等需拍卖处置的财产)。

2.关键审查要点  

    无其他债权人风险:律师需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核查债务人是否存在其他涉诉案件,避免个别清偿。  

    当事人合意:需取得债权人同意(如案例中厦门某健康公司无异议),并签署书面确认文件。  

保全措施有效性:确保冻结账户未被轮候查封或存在优先权争议。

(二)程序操作指引

1.申请材料准备  

    提交《扣划申请书》,载明债务金额、保全账户信息及履行意愿。附生效裁判文书、保全裁定书、债务人无其他涉诉承诺书等。

2.审执协同推动  

    与审判法官、执行局提前沟通,援引254号案例说明操作合法性。建议法院在调解书或判决书中预先载明“可依申请直接扣划保全款项”,减少后续争议。

3.风险防控措施  

    对债务人:要求其签署《资金用途声明》,防止虚假履行。对法院:建议召开听证会,如有其他债权人潜在争议,可申请暂缓扣划。

(三)延伸应用场景

1.企业债务重组中的灵活运用  

    对于资不抵债但仍有现金流的企业,可结合执破衔接机制(如指导性案例252号),在破产前通过扣划部分资金清偿优先债权。

2.涉民生案件的调和处理  

    参考指导性案例253号,若债务人涉及民生工程(如污水处理企业),可协商分期扣划,平衡债权实现与公共利益。

三、需注意的潜在风险与应对

1.个别清偿风险  

    若债务人后续进入破产程序,扣划行为可能被撤销。需留存法院审查无其他债权人的证据。审查债务人是否存在其他债权人,通过全国法院系统检索涉诉案件,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2.程序合法性争议  

    部分地区法院可能对扣划权限存疑,应准备类案检索报告(如254号案例及地方高院类似判例)增强说服力。

3.债务人反悔风险  

扣划前需确保债务人书面确认履行意愿,避免其以“被迫履行”为由申请执行回转。要求债务人提交《自动履行申请书》及资金用途说明,债权人签署《扣划同意书》,确保双方合意。

四、为执行前债权实现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1.填补法律空白,增强操作合法性

《民事诉讼法》第106条仅规定财产保全措施为“查封、扣押、冻结”,未明确扣划权限。254号案例通过指导性案例形式,首次确立“裁判生效后、执行立案前可直接扣划保全款项”的规则,为律师在保全阶段推动债权实现提供了权威依据,解决了实务中因法律依据不足引发的争议。

2.明确审执衔接程序

案例要求审判部门与执行局协同配合,通过“原案号裁定+执行局快速扣划”的模式,简化流程。律师可据此与法院沟通,避免因程序衔接不畅导致的拖延。

综上,254号指导性案例通过程序创新、效率提升、信用保护三大核心价值,律师执行实务提供了“非执行程序实现债权”的创新工具,其核心价值在于效率、信用保护与司法资源优化。其意义不仅在于个案处理,更在于推动执行理念从“强制”向“善治”转变。律师应结合该案例,在执行实务中巧用、用好这一创新工具,主动探索审执衔接、风险防控与多元解纷的整合方案,以更高效、更灵活的方式实现当事人权益,同时助力司法资源优化与社会诚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