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刑事案件可分为几个阶段,其中办案通常可分为三大阶段,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而各阶段又包含着不同的办案节点和事项,如侦查阶段可涵盖传唤、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批捕等。为便于委托人理解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及对应期限,知晓办案律师在各阶段拟开展的代理工作及所发挥的作用,特制作本说明。

一、立案阶段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将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具体时限及依据可参见下表:
表1:刑事立案时限
案件类型 | 普通时限 | 最长时限 | 法律依据 |
涉嫌一般犯罪 | 7日内 | 30日内 |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
涉嫌经济犯罪 | 60日内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
需要说明,该时限是公安机关立案的一般性规定,具体还需结合各省公安机关制定的细则综合适用。而对于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应当在指定期限以内立案侦查;对于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15日以内立案侦查,该等情形不在此限。
如公安机关作出了不立案决定,控告人可委托律师,协助申请复议、复核以及立案监督。
二、侦查阶段
(一)传唤、拘传
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传唤和拘传释放的信号存在显著差异。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传唤,在实践中公安机关通常通过电话方式要求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犯罪嫌疑人需要在传唤证上签字。而拘传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二是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需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时间,并签名、捺指印。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因此,如公安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家属等相关人员应留意是属于传唤还是拘传,同时应关注时长,以便对后续进程形成合理预期。
(二)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中均载明刑事拘留期限,结合审查批捕期限,可汇总侦查机关办案期限如下表:
表2:刑事拘留期限
情形 | 一般期限 | 审查批捕期限 | 最长拘留期限 |
一般情形 | 3日内 | 7日内 | 10日 |
特殊情形 | 延长至4-7日 | 14日 |
流窜、多次、结伙作案 | 延长至30日 | 37日 |
需要注明,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执行拘留时,公安机关将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拘留后至迟不超过24小时,被拘留人将被送到看守所羁押。同时,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中将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由于侦查阶段家属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通常会委托律师会见,故在收到拘留通知书时,家属应留意拘留时间、拘留原因、羁押处所,以及该拘留的作出单位,以便于后续委托工作的顺利接洽。
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前,律师将申请取保候审;在审查批捕期间,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不予批准逮捕,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不捕。
(三)逮捕后的侦查羁押
逮捕后的单次侦查羁押期限一般可达2个月,多则甚至可达7个月,具体构成及延长条件可参见下表:
表3:逮捕后的侦察羁押期限
情形 | 期限 | 条件 |
一般情形 | 2个月 | 应在逮捕后。 |
1次延长羁押 | 1个月 | 应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
2次延长羁押 | 2个月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
3次延长羁押 | 2个月 |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查清身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在批捕后1个月左右,律师将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争取为犯罪嫌疑人恢复部分自由。同时如前所述,由于侦查阶段家属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因此律师会见的作用至少有以下三项:第一,律师会见能够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的罪行及情节,便于为后续无罪、轻罪、罪轻辩护提供预判和准备;第二,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人身自由被限制情况下的合法权益;第三,为犯罪嫌疑人做疏导、安抚工作,延长家属的情感与关切,避免犯罪嫌疑人陷入过度恐慌心理。
(四)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1.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不同于逮捕后的侦查羁押,通常适用于犯罪程度轻微、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生活不能自理、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等情形。申请取保候审要求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且随传随到。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相较于侦查羁押,取保候审更为温和、人性化。在提请批捕之前,律师即可以向公安机关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在被批准逮捕后,律师仍可以通过开展工作为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变更强制措施。
2.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就是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可分为一般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践中多为一般监视居住,如犯罪嫌疑人在当地有住所,即可在住所处执行,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环境更优于看守所。
三、审查起诉阶段
我国法律仅对侦查阶段羁押做出了明确的期限规定,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中,仅规定了办案期限,而未对羁押期限进行单独规定。尽管学界学者主张应将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相分离,单独设置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办案期限和羁押期限,但在司法实务中,羁押期限基本与办案期限合一。因此对于委托人而言,有必要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的办案期限,以期对羁押期限有所预测。
案件卷宗及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后,检察官、律师即可查阅案涉卷宗及材料。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期限通常在10日至6.5个月不等,因案件的复杂程度、是否认罪认罚、是否补充侦查等因素而定,可简单归总为以下情形。
表4: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程序 | 情形 | 期限 |
速裁程序 | 认罪认罚,符合速裁条件的。 | 10日内 |
可速裁,但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 | 15日内 |
普通程序 | 一般情形。 | 1个月内 |
重大、复杂的案件。 | 1个月+15日内 |
涉及补充侦查的普通程序 | 收到案件后 | 一般情形。 | 1个月内 |
重大、复杂的案件。 | 1个月+15日内 |
第1次补充侦查 | 1个月内 |
1次补充侦查后 | 移送检察机关,一般情形。 | 1个月内 |
移送检察机关,重大、复杂的案件。 | 1个月+15日内 |
第2次补充侦查 | 1个月内 |
2次补充侦查后 | 移送检察机关,一般情形。 | 1个月内 |
移送检察机关,重大、复杂的案件。 | 1个月+15日内 |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机关后,将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另外,如案件改变管辖的,将从改变后的检察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四、审判阶段
(一)一审阶段
与审查起诉阶段相同,未有明确的羁押期限规定,对于委托人而言,需把握相关期间为据,具体见下表。
表5:一审阶段相关期限
程序/事项 | 情形 | 期限 |
速裁程序 | 符合速裁程序的。 | 10日内 |
可速裁,但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 | 15日内 |
简易程序 | 符合简易程序的。 | 20日内 |
可简易,但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 | 1.5个月内 |
普通程序 | 一般情形。 | 3个月内 |
自诉案件,且未被羁押的。 | 6个月内 |
可能判处死刑、附带民事案件、交通偏远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重大复杂案件、涉及面广取证困难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 | 6个月内 |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以批准为准 |
补充侦查 |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上述审理期限。 | 1个月内 |
改变管辖 | 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 / |
上诉、抗诉 |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 | 10日内 |
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 | 5日内 |
(二)二审阶段
我国审判施行两审终审制,不符一审判决或才定的,可以上诉由上级法院二审,二审审理期限主要可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
表6:二审阶段相关期限
程序/事项 | 情形 | 期限 |
普通程序 | 一般情形。 | 2个月内 |
可能判处死刑、附带民事案件、交通偏远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重大复杂案件、涉及面广取证困难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 | 4个月内 |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以批准为准 |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 | 最高院决定 |
五、执行阶段
执行阶段是指对刑罚的执行阶段,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类,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是指主刑中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期限以法院生效判决为据,但实际执行中除了定罪免罚、缓刑等情形外,刑期折抵常被适用,具体见下表。
表7:刑期折抵方法
刑罚 | 折抵方法 |
管制 |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
拘役 |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
有期徒刑 |
此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法院在判决时会主动将先行羁押时间计入刑期,无需当事人额外申请。
六、其他情形
(一)调查阶段(或有,面向职务犯罪)
虽然委托人通常认为调查阶段可类比为侦查阶段,但从《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项来看,“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因此监察委行使调查职权不等同于侦查,监察委不属于侦查机关,监察委办理案件事实上也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
2025年6月1日施行的《监察法》进一步完善并细化了监察委的职权,修改了留置期限,新增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等职权,为方便委托人理解,故做以下梳理及比对。
表8:调查措施期限及比对
措施 | 期限 | 比对侦查阶段 |
强制到案 | 不得超过12小时;需要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 | 拘传 |
责令候查 | 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取保候审 |
管护 | 应当在7日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3日。 | 刑事拘留 |
留置 | 不得超过3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满足条件可以再延长2个月。发现新罪新情况可重新计算留置时间。 | 批捕后的侦查羁押 |
值得注意,虽然调查阶段不同于侦查阶段,但《监察法》明确规定羁押可折抵刑期,即管护、留置1日折抵管制2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1日。
(二)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形
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办案期限将很大程度上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但存在部分情形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期间。
表9: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形
情形 | 法律依据 |
精神鉴定 | 《刑事诉讼法》第149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
延期审理 |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47条 对抗诉和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调取下级人民检察院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 |
中止审理 | 《刑事诉讼法》第206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七、结语
本文旨在帮助委托人了解刑事案件从立案到投监的全过程,结合既往代理经验,在程序问题上委托人通常关注羁押期限,因此本文以羁押时限为主线,对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三大阶段期限做了可视化展现,以期助力委托人更好地理解相关节点的程序事项和律师工作。